“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以及相关材料存档等。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队伍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等。
(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企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考核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使用、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方面。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一)依据《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对本企业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明确负责部门和管理职责。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必须安装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二)按照《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09〕119号)要求,建立储存、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