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含襄阳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园林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环卫和园林绿化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市容环卫管理行政许可核准审批。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市区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移栽、修剪)的审批;依法收取有关绿化行政规费;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指导各类公园、广场、游乐园及动(植)物园的经营管理;负责管理市区古树古木;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全民义务植树;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跨区综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
(六)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人事关系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市区城管执法人员招考录用、业务培训、工资晋级和跨区调整轮岗等工作;参与对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有关干部考核,对其任免提出审核、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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