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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代收相关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税务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应按照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开具相关消费发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相关行业监管工作人员公务巡查、社区居委会进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宣传监管工作,以及相关专营单位对相关设施设备检查维修,需要进入住宅小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告知手续;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通过协议的方式告知业主。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允许施工的时间;(二)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三)住宅相关设施的安装要求;(四)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检(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装饰装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原有老旧住宅小区、零散社区住宅及暂时难以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区域,各辖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对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予以改造完善,结合各物业区域实际,分别开展社区管理与专项物业服务相结合、社区管理与单位自管相结合、社区管理与业主自管相结合等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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