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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召集,由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营单位、派出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相关主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因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管网改造引发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设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在社区内予以公布。下列纠纷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后,由人民调解员依法无偿进行调解:

  (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

  (二)业主与业主之间的邻里纠纷以及因物业维修而产生的纠纷;

  (三)业主个人需要调处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其他纠纷。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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