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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组成。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且交付的入住户数达到物业总户数50%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不得少于35人。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上述单位或组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接到书面要求的单位或组织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指导、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筹备组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派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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