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2010年6月21日
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专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为物业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