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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这是国家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是我市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着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现象,从而影响复议救济功能的发挥。为切实落实这项法律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落实这项制度,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和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即“选择行政复议”),应在告知诉权的同时,一并告知行政复议权;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复议前置”),必须告知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既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又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复议前置”事项未告知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之日起计算。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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