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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94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市营业税纳税人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范围
  全市从事饮食、娱乐、金融、邮政业的企业;服务业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娱乐业和服务业中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收款机购置
  全市税控收款机机具选型及相关服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9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主管地税机关对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分别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限期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选购税控机具,税控机具售后服务商负责安装调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重新进行票种核定及相关确认,进行注册登记等。
  三、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的税控机具和CA认证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9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视情形分期在应缴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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