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驻外招商办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确因带客商回樊或有其他特殊重要事项离开驻点城市,必须向市招商局报告备案,并说明事由。
第十条 驻外招商办须建立工作日志,每月底以文字材料形式向市招商局上报工作小结,重要项目信息随时报告。市招商局每月将各驻外招商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一条 不定期的召开驻外招商办调度会,对连续半年工作落实不力的驻外招商办进行重点约谈,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招商引资工作予以重视,并亲自参与招商。
第十二条 市招商局要定期对驻外招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 市招商局要加强对驻外招商办工作的指导,各派出单位要为驻外招商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从工作和生活上多加关心,经常过问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并帮助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驻外招商办由市财政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缺口由各派出单位解决。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市招商局负责驻外招商办的日常工作与年度实绩考核。日常工作主要考核每月向市招商局报送的信息情况、招商日志书写情况和在岗情况等,并建立驻外招商办实绩档案。每月对驻外人员实绩和出勤情况进行通报。市招商局将实绩考核情况定期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对工作表现好、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驻外招商办所在部门和人员,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经济上对招商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按程序向市委推荐使用。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驻外招商或无业绩的驻外招商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驻外招商人员不得兼职、兼薪,对发现利用驻外招商之便在外兼职兼薪,或者连续2个月没有与市招商局联系的,视情况予以撤回。对所涉及的费用,除办公场所租金外,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市招商局、派出单位共同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驻外招商人员要厉行节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招商引资之名谋取个人私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