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清理保持有效衔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通报清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二)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或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应停止执行或确认失效、修改,但不在本机关处理权限范围的,另行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三)坚持开门清理原则。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立法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有关要求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建议,并注明清理建议的依据和理由。需要修改且修改难度不大的,清理意见应包括修改的条文及其说明。清理建议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附后),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自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要完成好自身的清理工作任务外,还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