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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废止了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十分必要。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任务是: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以上三份文件不再翻印,请各清理单位从相关网站下载使用),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二)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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