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加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对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九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建设施工、冶金、建材、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紧抓不放,常抓不懈。要潜心研究,把握行业领域规律,突出解决重点关键问题,坚持因企施策,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建立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和约谈制度,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安全诚信情况与企业的评先树优、品牌建设以及项目立项、土地、资金支持政策挂钩,推进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水利、水上运输、电力、农机、轻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都要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和工作措施。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不断优化执法环境。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要严格依法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由注重事故处罚为主向事故处罚与监督检查处罚并重转变,切实提升安全生产预防能力。强化“打非、治违、抓责任”措施,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关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扩大社会监督,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规范经济秩序。
(三)突出落实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广企业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等措施落实到位,严格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搞好安全班组创建,健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落实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人员、设备、系统、环境以及管理的本质安全建设,做到安全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各县(市、区)都要培养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安全技术创新、推广项目。2.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无缝覆盖,确保各部门都有明确和具体的监管对象,各生产经营单位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坚决避免漏管、空管现象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基金,保证在公共隐患整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表彰奖励先进、执法装备配备等方面的投入使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不断推进区域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28号)要求,认真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严厉查处行业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台帐,着重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预案演练。4.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6号)要求,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下基层检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选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调研和督导,按照省政府要求,市级领导每两月至少1次,县级领导每月至少1次,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每月至少2次。各级领导干部在部署安排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在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总结工作的同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析改进。各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周至少2次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