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遵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通知》的实施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二)不符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数据采集标准》和《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数据采集接口标准(试行)》的业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
(三)以推诿、拖延时间等各种方式,拒绝将已明确要求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接人系统的;
(四)未及时发现软硬件运行故障或处理故障不及时,导致业务数据不能正常报送的;
(五)未及时上报并更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审批事项等配置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上网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审管办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办法
2.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表
3.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名单
附件1:
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本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一)电子监察的覆盖率;
(二)行政审批效率;
(三)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结果的公开性;
(四)行政审批的规范性;
(五)行政审批业务运作数据交换情况;
(六)廉洁从政情况。
三、考核计分方法
(一)考核一律以电子监察系统所反映的数据为依据。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其所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应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二)考核设基本分100分,附加分10分。基本分中,电子监察的覆盖率占20分,行政审批效率占20分,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结果的公开性占15分,行政审批服务的优质程度占20分,行政审批业务运作数据交换情况占20分,廉洁从政情况占5分。
(二)各项考核内容的计分详见(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