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级部门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市网上行政服务中心暨电子监察系统,并应当指定职能处室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经同意独立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负责做好本部门系统的开发、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管理以及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
(二)负责垂直对口下级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配合各地监察机关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单位,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相关软硬件的更新维护和定期巡检,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和网络的互联互通;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业务及相关配置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管理,以及系统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定时核查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与市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确保监察结果的准确和实时;
(六)切实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实效,及时发现并处理部门红、黄牌业务和其他异常情况。
第七条 市级部门对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书面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并报市监察局、市审管办同意。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网上行政服务中心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第九条 根据领导指示、批示需重点监察的业务事项,一旦出现监察异常,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十条 按照《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情况和审批时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