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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按照我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深化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依据《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市网上行政服务中心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管办。
  市网上行政服务中心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指导、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等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指导。
  市监察局会同市审管办负责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网上行政服务中心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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