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制定了《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宁波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宁波电业局。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考核依据为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年度建筑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组织保障,计基本分10分;二是工作实绩,计基本分85分;三是日常工作,计基本分5分。
(二)市级有关部门
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采用定性的办法,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是落实《若干意见》明确的各部门各自的职责要求,完成各自的责任任务,推进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加强专业领域拓展平台建设工作;二是认真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三是根据建筑业发展状况,及时修订或增补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四、组织实施
(一)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评组组织实施。
(二)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按年度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听取自评汇报、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