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或组织招投标,但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导致工程建设招标违反合同和监理等制度规范的;
(三)不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职责,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出现重大违约的;
(四)不如实核定工程进度,导致工程价款被骗领的;
(五)不及时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导致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六)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组织移交,导致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拆迁安置机构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依职权组织摸底调查,核定拆迁工程的量和价,不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不组织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延误工程进度的;
(二)不如实核定补偿安置费或指定的拨付对象错误,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住建委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不履行对建设主体监管职责,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不严格《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擅自降低许可条件,或不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导致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许可资格,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招投标监管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招投标综合监管职责,导致招投标严重违反操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打击不力,导致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发生严重的围标、串标、买标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市投资审计局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工程预算审计职责,致使工程拦标价无法确定,影响工程招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