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建设主体核定和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的工程实际进度,依程序支付工程款;
(四)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会商。
第七条 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依招标程序进行);
(三)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拆迁、园林绿化等许可手续;
(四)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的预算草案,并拟定工程拦标价初步方案;
(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洁协议,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七)根据工程进度,确定项目进度款拨付额度;
(八)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
第八条 政府拆迁安置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单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等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测算拆迁工程的量和价,经市住建委、城投公司、建设主体共同核定后,编制拆迁工程的预算,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经市投资审计局审计的拆迁工程预算,报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拆迁、安置房的选址、建设和拆迁户的临时过度安置,并按月核实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度;
(四)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的支付额度和支付对象。
第九条 市住建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二)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和项目工程的合同备案管理;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城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市招投标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工程实施招投标事前审核、项目招标拦标价及招标后合同的备案管理;
(二)对项目工程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受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防止和惩治围标、串标、买标行为。
第十一条 市投资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