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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0〕88号)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应急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对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负责组织修订,市政府23个专项预案分别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部门预案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修订工作要求和规定程序,加强对预案修订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预案修订应着重从健全体制机制、统一指挥协调、部门应急联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程序、上下级和条块间预案衔接、操作可行性以及应对衍生、次生事故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市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修订工作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其中组织专家评审必须在9月20日前完成), 10月10日前正式向市政府行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部门应急预案要按照新修订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此项工作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办将统一编印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目录。
  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预案修订工作牵头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联系人:刘畅;联系电话:3830326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鄂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

  一、总体应急预案
  《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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