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用银行贷款支付工程款,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城投公司向银行填报《工程付款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后,从银行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五条 配套国家政策性扶持或上级部门财力支持的项目,必需提前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市城投公司应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经研究决定实施的,市城投公司应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应当根据还款计划和借贷合同所确定的还款额度、还款时间、偿还方式等偿还政府融资负债。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当年的还款计划无法执行或无法完全执行的,市城投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债务纠纷。
对征得债权人同意延期还款的,市城投公司就延期还款的还款额度、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与债权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遵照延期还款协议严格履行。
对债权人不同意延期还款的,由市城投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
第二十八条 当年还款计划未执行完毕的,应在编制下年度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时,将未清偿部分的额度纳入计划统筹安排。严禁采取债务沉淀方式超计划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城市建设资金流向监测制度,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流向实行定向跟踪,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施工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市城投公司对非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融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纳入偿债基金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向市城投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督促市城投公司按月呈报城市建设资金收支平衡表,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对市城投公司城市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