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以下建设项目:
(一)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包括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等;
(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建设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
(四)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投资;
(五)由于建设以上项目而发生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费用;
(六)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费用;
(七)清偿城市建设发生的政府融资负债;
(八)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对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性领域的投入,应作为市城投公司对使用该设施单位的资本投入。通过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转为市城投公司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进度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于月初将上月工程实际完成量书面报市投资审计局审计,市投资审计局应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二)工程款额度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出工程价款的月支付总量,原则上按照70%的实际支付比例确定月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合同约定的特殊项目除外)报市城投公司。报送工程款拨付额度时,应同时报送审计结果备查。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市城投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拨款额度及相关凭证,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将审验确定的工程款拨付额度报请分管项目工程的副市长签批。
(四)拨付工程款。市城投公司根据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帐户。
(五)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行决算(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综合验收报告及决算(结算)审计结果,在扣减5%的质量保证金后,计算出需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总额,报市城投公司依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时间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四项费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标准,按工作进度同步拨付,工程完工决算时一并结算。特殊规划设计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方签订合同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