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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资金运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
  (四)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五)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七)其他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十五条 当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筹集的资金无法满足当年城市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时,市城投公司应当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进行融资解决,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申报融资计划前应当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进行融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融资申请。
  (二)制定计划。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决定,制定融资年度计划或单个项目计划(包括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下同)。计划应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融资总规模、融资条件、实施步骤、债务期限、还贷来源等。
  (三)初步审核。市城投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及单个项目融资超过500万元的融资计划,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理事会,由理事会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最终审定。年度融资计划或单个项目融资超过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审定;单个项目融资低于500万元的,由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研究审议,并报理事会审定。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具批准文件的项目,由市政府出具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组织实施。市城投公司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人大的批准文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预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严禁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城投公司设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执行。未纳入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应当经市长办公会议特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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