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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草案,为市城投公司编制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提供依据;
  (二)核定工程进度,确定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和拨付对象;
  (三)配合市城投公司对工程款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 市审计部门(投资审计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工程预算草案评审;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三)负责对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进度表进行审核;
  (四)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结算)审计;
  (五)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年度综合审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为:
  (一)参与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将年度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依程序及时拨付给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偿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 市发改、监察、住建、国土、水务、城管、拆迁、园林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充分调研,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筹集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明确筹集渠道、筹集方式、筹集金额等。
  筹集计划应于市政府批准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预算编制,明确拨付的金额、方式和时间。
  用款计划应于筹集计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应优先保证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市城投公司当年银行还本付息的资金需要。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建设资金运营情况,科学、客观、合理评价债务风险,于每年11月底制定下年度的还款计划,明确年度还款额度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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