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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潍政办字〔201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管委会)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与各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健全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奖惩和保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要问题;要以政府(管委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确定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制定下发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文件,每年至少对消防工作进行一次部署、检查和考评。

  2.落实消防监管责任。根据重要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特点,适时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层层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筛选出至少5处较大的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进行集中整治。2011年和2012年,通过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等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每年至少排查整治5处较大火灾隐患;公安、教育、民政、建设、规划、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今年,在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活动中,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要充分发挥联合工作机构的作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查处整治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确保通过专项治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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