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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旅游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市服务业办公室除内贸管理、医药行业管理、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茧丝绸管理以外的工作职能整合划入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

  (三)将原市服务业办公室的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的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原市服务业办公室的内贸管理职能、医药行业管理工作职能、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五)加强旅游和服务业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六)加强指导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商品开发和规范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旅游和服务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八)加强重大会展节庆活动的组织协调职责。

  (九)加强旅游和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的调度、协调职责。

  (十)加强旅游和服务业信息化的组织协调职责。

  (十一)加强旅游和服务业项目招商的牵头组织协调职责。

  (十二)加强枣庄二日游活动的牵头组织协调实施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旅游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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