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地质灾害经费及时到位
1、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编制防治方案,加强监测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重点防范区、隐患点,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以及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对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包括应急预案、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应急抢险和人员财产转移路线,以及防治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人,形成稳定的监测、预报工作网络。主管部门、乡(镇)、相关单位、监测点应建立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对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各县(市、区)要由县(市、区)、乡(镇)、矿山、村、组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时将公路(包括高速)、铁路沿线、河流、水域两岸、中小学校及重要设施周围附近等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规模、可能影响到的范围、动态变化等基本情况编入县级年度防治方案,指明相关责任单位,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监测、巡查,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普及地质灾害知识,建立群专结合、群测群防的防治体系
各新闻媒体在汛期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应增加“防治地质灾害”的警示内容。各相关部门、矿山、乡(镇)和村委会要将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驻地群众村民手中,让更多的群众知道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出现险情后的撤离路线,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巡查制度,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监测人定期对重点地质灾害区、点进行巡查。特别是汛期,应增加巡查次数,及时指导预防工作,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监测及防治建议,特别是要做好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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