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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6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枣庄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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