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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全市先后发生三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违反劳动法律,安全技能和意识淡薄。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全面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措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达80%以上。在历次安全大检查和督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欠缺,安全素质不高的问题,且特种作业人员“三违”行为是诱发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此,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认识到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重要途径。
  二、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根据有关要求应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爆破作业等。
  三、培训类别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分为取证安全培训和复审安全培训两种。取证培训是指从事或准备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应参加的初次安全培训。复审培训是指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人每满三年应参加复审的安全再培训。
  四、组织培训的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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