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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协助配合省驻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等职责,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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