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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7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相协调。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要把清理规范性文件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要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和查找问题,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动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各自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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