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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0]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考核与技能鉴定机制。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的培训学员信息库。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就业与培训的有机结合。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加强培训基础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训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

  五、规范培训资金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以市级统筹为重点,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将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在区(市)培训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制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使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能。各区(市)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三)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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