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0]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培训。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三、强化培训能力

  (一)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摸清新增农民工培训需求,建立培训资源库;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重点投向欠发达乡镇和薄弱环节。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依托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民(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二)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合理布局、择优而定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下达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选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对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四、提高培训质量

  (一)增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关部门及培训机构要加强市场调查,及时掌握用工企业对农民工技能需求的状况,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