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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四)水上搜救队伍。区县人民政府要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建立或确定区县水上搜救队伍,配备必要的水上搜救设施、设备和物资,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在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基层水上搜救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并在市、区县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水上搜救活动。

  (五)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要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六)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街镇、村(居)委会和林(农)场、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区等,要组织有关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要建立基层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当农业、渔业、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区县、街镇要在现有的农村气象、民政灾情、地震灾情等信息员队伍的基础上,整合资源,组织街镇、村(居)委会干部、应急志愿者或其他有经验的人员组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主要任务是发现突发事件初期阶段要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本村镇、社区气象等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做好台风、强降雨、大风、寒流、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和有关应急管理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新闻单位等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与新闻单位和应急职能部门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

  四、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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