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和《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05]54号)的要求,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应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全面实现贵阳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三)阶梯式水价加价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阶梯式水价超过第一级水量部分的加价收入由贵阳市供水总公司统一征收和使用,专项用于“一户一表”的改造和维护。
(四)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贵阳市城区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1立方米以内(含21立方米)的,按原价格1.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合计为1.90元/立方米执行;月用水量超出21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调后价格执行。
三、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
(一)调整后的价格
贵阳市城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调整为2.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合计为3.3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调整为3.3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合计为4.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调整为10.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合计为10.80元/立方米。原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价格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超定额用水25%(含25%)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1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2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3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10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4倍加价。
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加价:
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倍加价;
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定额用水量按水价的2倍加价;
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定额水量的4倍加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未按相关规定申请用水定额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倍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