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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后续监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示,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被举报或投诉有违反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办结告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 (变更、终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诚信档案)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查及后续监管中被发现有作出不实承诺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许可证;在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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