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材料)
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流程)
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一)申请人现场或登录21世纪人才网(网址为www.21cnhr.gov.cn)或12333网(网址为www.12333sh.gov.cn),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当场领取或网上下载《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承诺书》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