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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

第三章 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业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 (申办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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