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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六条 (申办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第七条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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