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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诚信示范企业凡是涉及到第二十四条中被撤消称号的企业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为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为诚信示范企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件2:
  2010年鞍山市诚信企业申报表

  编号:                    填表日期:      

申请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注册地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最近年检时间

 

申请企业联系人信息

姓  名

 

部  门

 

职  位

 

联系电话

 

企业传真

 

电子邮箱

 

主要经营产品的信息

序号

品牌

所属类别

备注

 

 

 

 

 

 

 

 

 

 

 

 

 

 

 

 

 

主要事迹材料(可附页)

                   

日期 :     签章

 

各行业主管部门初评意见:

          

日期 :     签章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日期: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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