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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 成立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市信用办和市级行业协会领导等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市信用办组织召开诚信示范企业审核会议。会议分为小组审议和审核委员会表决两个阶段。审核委员将小组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表决,审核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企业名单及审核报告单提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anshan.gov.cn)及鞍山诚信网(http://www.ascx.cn)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企业失信行为,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被举报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市信用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企业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命名,并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授予《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监 督 指 导

  第二十条 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并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诚信示范企业年度审核制度。诚信示范企业要自觉加强自我管理,诚信示范企业应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并填报年审表于次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信用办。不按时填报年审和弄虚作假的企业,命名满两年时,取消再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诚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通报市信用办,以便对其诚信示范企业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办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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