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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七)在申报诚信企业前连续2年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无环境污染事故;
  (九)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二)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创 建 程 序

  第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每个申报年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提供本企业有关业绩材料;
  (三) 工商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 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相关证明;
  (八) 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专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业务范围管理内的企业申报工作;中、省直驻鞍有关企业和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上报材料。
  第十二条 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按照第十条所列条件,市信用办负责对企业填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报送材料是否齐全、企业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市信用办初审合格的企业,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工商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鞍山海关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内容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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