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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鞍山市加快“信用鞍山”建设工作方案》精神,为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诚信水平,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要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着鞍山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县(市)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原则上应该是县(市)区级诚信示范企业和市直诚信示范企业。
  第六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严禁以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诚信示范企业必备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纪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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