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鞍直属企业:
根据《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辽信发〔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的工商注册企业(含中、省直企业)。
二、评选条件
依照《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
三、评选程序
创建活动本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采取基层推荐、初评预选、媒体公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 宣传发动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有效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弘扬诚信,扩大影响。
(二) 企业自查自报
各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省直驻鞍有关企业和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报材料〔见《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第十条〕。
(三) 各行业主管部门预选初评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书面申请,汇总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以企业提供的材料为基础,经调查核实,综合企业经营业绩及信用记录组织初评和预选,评出本行业内诚信示范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复评意见。
(四) 复评公示
市信用办按照各行业业务范围有关标准对初选企业进行复核,签署考核意见,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复评结果在市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评议。
(五) 命名表彰
公示后最终确定2010年鞍山市诚信示范企业名单,由创建活动各个主办部门联合发文命名,并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表彰。
(六)推荐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名单。我市将从本次活动评出的市级诚信示范企业中优选10家企业,推荐参加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辽宁省将从各市推荐的诚信示范企业中推荐30名更优企业参加由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省区联合评定的100家东北四省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