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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全部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乌昌发改委、市卫生局)
  (2)规范基本药物配送,按照自治区招标确定的基本药物品种规格、价格、厂家,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责任单位:乌昌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责任单位:乌昌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实行药品零差率进行补偿。根据基本药品销售收入基数,按照15%的加成率计算药品补偿金额。并根据测算结果分别由财政和基本医保(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行补偿。基本医保基金负担50%部分(药品零差率7.5%部分),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结算。由财政负担50%部分(药品零差率7.5%部分),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药品零差率补偿额的80%预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拨付。(责任单位:乌昌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积极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责任单位:乌昌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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