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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的要求,各级地震及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基层组织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城乡人民群众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2.充分利用防震减灾日等专题宣传时段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要充分利用“5?12”国家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周、科普周、国际减灾日等重要时段,通过设立宣传咨询台、设置宣传展板和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宣传我国地震灾害的严重性,普及地震基本知识和防、抗、救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强化防震减灾意识。
  3.继续推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六进”活动。始终坚持普法与科普宣传相结合,加强日常宣传工作。各级防震减灾工作机构要把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重点逐步推进。要紧密结合城市安全社区建设,切实加大街道(乡镇)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力度,把普及教育的重点放在地震基本知识、建筑抗震安全知识、地震传言判别和防震避险知识的普及教育方面。要面向农村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把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与新农村建设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不断提高防震减灾意识。教育、地震工作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地震应急演练、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积极推进防灾减灾示范学校的建设。
  4.以公共媒体和网络为重点,充分发挥宣传面广、快捷高效的特点和作用,做好防震减灾新闻宣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的规定,充分应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设专题栏目、专版或专题节目,发表专题文章,满足广大公众不同层次和形式的需求,提高媒体宣传效果;充分发挥门户网站面向公众、快捷高效的特点,通过创新形式、充实内容、逐步让公众了解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状况;做好重要时段的地震安全新闻保障工作,以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掌握防震减灾新闻宣传的主动权,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三)加强“三网一员”建设,重点培养一批街道(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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