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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0]21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确保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建立和推进,根据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1号)、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新发改社会〔2010〕20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李 浩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月日古丽·吐尔逊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国强 市劳动局党组书记
  闫永平 市药监局党组书记
  王 伟 乌昌发改委纪检组长
  马国忠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邓永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 历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督导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历兼任,成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承担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按自治区《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中标结果的通知》(新卫医采发〔2010〕5号)文件执行。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建立基本药物的财政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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