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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雨水、污水。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水、污水;

  (二)超过排水许可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水、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雨水、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排水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公共排水系统雨污水干管以外的排水设施(含化粪池、检测井等),或各单位(含开发园区)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含开发园区)负责;

  (三)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永丰河、碧溪河、雨山河等城市主要河道蓝线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城市排水管理的永久性建筑物。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限期占用(汛期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告市排水管理部门,并在开工前向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查明有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补救措施;因施工作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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