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2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才和项目引进,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补贴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
(一)总部在外地,在我市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总部设在我市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具体补贴标准为,将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市地方留存的80%,补贴给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补贴资金由当涂县、市辖区及市属开发区负责兑现。年终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市财政给予县区、开发区适当补助。
第四条 补贴申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