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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在港锚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在相应的锚地抛锚,不得超出范围抛锚。锚地范围及锚地管理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共同加强锚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遇有阵风、海难、火灾、港域污染等紧急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助。从事港口业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救助工作,服从调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周春雨
  市政府

  副主任:
  方晓利
  市政府

  孙 奇
  市政府

  成 员:
  高晓平
  市发展改革委

  刘 荃
  市经信委

  方 文
  市住建委

  邵 许
  市交通运输局

  杨少虎
  市环保局

  刘继忠
  市规划局

  吴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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