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兽药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四)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十七条 兽药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十八条 对销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兽药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十九条 不合格兽药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二十条 应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当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按以下有关规定销售兽药: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并佩戴胸卡。
(二)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营业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